学生辅导员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09-09-20 发布者: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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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辅导员工作条例

城建学工[2006]05号

为了贯彻落实学校、学院关于新生工作的要求及安排,明确学生辅导员的职责,规范学生辅导员工作,提高学生辅导员工作积极性和服务新生的能力,更好的帮助和引导大学新生适应大学生活,养成良好的生活学习习惯,促进新生班优良学风的形成,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学生辅导员的选拔    

学生辅导员从高年级优秀学生中选拔。要求:学习成绩优秀,工作能力强,踏实肯干,肯吃苦,任劳任怨,有充足时间投入辅导员工作,为人正派,群众基础好。同等条件下学生党员优先考虑。

选拔程序:个人递交申请→班主任推荐→新生所在年级学办确定面试名单→新生所在年级学办组织面试→确定最终名单并上报院学办备案。

第二条   学生辅导员培训

学生辅导员培训由院学办统一组织一至两次,年级学生工作办公室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可适时进行培训。

第三条   学生辅导员任期

学生辅导员任期一年,从新生入校开始工作至大一第二学期结束止。

第四条   学生辅导员职责

 协助新生所在年级学生工作办公室开展新生工作,按照学院年级学生工作办公室要求,引导和帮助新生同学尽快适应大学生活,完成从高中到大学在学习方法、人际交往等方面的适应性转变,进一步稳定专业思想和学校思想,建立对学校的深厚感情,进一步认识所学专业并培养对专业的兴趣。帮助学生明确大学任务和目标,积极协助班级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能深入到新生中开展军训等年级布置的工作,与新生同学打成一片,切实解决新生困难。全面掌握新生同学的思想、心理、学习和生活动态,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相关专职班主任反馈。

第五条  学生辅导员管理

新生班学生辅导员由新生班所在年级学生工作办公室直接进行管理。对不履行职责,工作不积极、不热情、不配合,所带新生班班风不正,学习成绩整体较差的学生辅导员,多次教育无效者,新生班所在年级学办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更换。

第六条 学生辅导员考核与奖励 

学生辅导员每学期末在规定时间内上交学期工作总结,由新生所在年级学办成立考核小组对学生辅导员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辅导员,学院对学生发放一定津贴。

学生辅导员在新生班的工作情况作为其在参与学校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学院在学年末对所带新生班两学期期末考试成绩、活动开展等方面综合表现突出的班级的辅导员授予“优秀学生辅导员”称号,并给予一定奖励。

辅导员工作满一年后,经考核合格,颁发辅导员聘书。

第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我校城建学院

学生办公室

二00六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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